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,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发布6个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,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,促进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良性发展。
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
合作关系跟劳动关系
是同一种关系吗?
如何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?
今日这条内容
网约车司机一定要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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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《车辆管理协议》,其中约定刘某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,刘某自备1辆中型面包车提供货物运输服务,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,每日至少完成4单,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。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,同时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,油费、过路费、停车费等另行报销。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,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,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。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,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标准加单奖励,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、无故拒单、运输超时、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。2021年3月2日,公司与刘某订立《车辆管理终止协议》,其中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,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。刘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,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,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,拒绝支付经济补偿。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)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 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》第十八条规定: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。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,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。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相关规定体现出,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“劳动管理”,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。本案中,虽然公司与刘某订立《车辆管理协议》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,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,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。公司要求须由刘某本人驾驶车辆,通过平台向刘某发送工作指令、监控刘某工作情况,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进行奖惩;刘某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、工作量等要求,体现较强的人格从属性。公司占有用户需求数据信息,单方制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;刘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持续性和稳定性,其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,体现明显的经济从属性。公司将刘某纳入其组织体系进行管理,刘某是其稳定成员,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,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,体现较强的组织从属性。
综上,公司对刘某存在明显的劳动管理行为,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,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公司与刘某订立《车辆管理终止协议》,实际上构成了劳动关系的解除,因此,对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,应当予以支持。
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接下来,本栏目还会向大家科普
网约配送员、网络主播、网约家政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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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广东省总工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工人日报责任编辑:梁洁仪初审:霍嘉琪、李敏贤、陈绮婷审核:甘欢迎终审:袁斌